我是一名在部队演习中因公受伤的7级退役伤残军人,是在1997年12月从原户口所在地(梅州市大埔)参军入伍的,在2011年惠州市惠城区美地花园城购房入户将户口迁入惠州,但优抚关系由于各种原因未随迁入惠州,从2015年开始按惠州当地优抚政策,提交了相关证件办理了燃气使用优惠政策,但在2017年9月份接燃气公司电话知知:接民政局通知由于本人的优抚关系未转入惠州,燃气使用优惠待遇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停止优惠。我觉得这种地方自我保护主义以及不人性化的地方政策是要检讨修正的,因为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是全国通用的,不是地方残疾,而且我的户口已经迁入惠州,只是由于优抚关系迁移比较繁琐而且自己身体原因不便来回两地奔波办理故未迁入而已,虽然这些优惠福利不多,但也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我们这些曾经为报家卫国而尽义务的退伍军人的重视和深切关怀,所以恳请民政局的相关领导给予协调处理,尽量让这些惠民优抚政策落到实处,剔除这种“可望而不可及的忽悠政策”,不要让我们我们这些伤残退伍军人“在部队流血流汗回到地方还要流泪”讨生活,谢谢!

市民政局回复:张生,你好!根据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居民管道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的通知》(惠市发改价〔2015〕188号)要求,对本市区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实行了价格优惠。你的户口已落户惠州,但抚恤关系未迁移到我市管理,按上述规定不能享受优惠。如需申请抚恤关系迁移,可向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具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