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有关部门、领导:我们是惠州市惠东县多祝镇?圩村尹屋小组大五队全体队民。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是从1983年前后开始至1997年底止,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从1997年或1998年开始,承包期为30年,即到2027年或2028年。我们大五队在1984年发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权,承包期为15年。所以我们大五队土地承包权法定期限到1998年底截止。1999年左右,有村名提出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调整土地,但由于大五队是杂姓队,10来户有尹、罗、李、董、吴等5姓人,比较难统一意见,没有再发包。可见,从法定意义上,大五队土地从1998年底开始没有发包,大五队土地所有权和承包权属大五队集体经济组织。大五队原所有队民承包土地权属到1998年底法定终止。虽然村民仍然按照原分土地耕作,但从法定程序上看,村民并未依法取得法定承包权。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承包大五队第一轮发包的土地到1998年底也法定终止。土地承包权到法定期限后有顺延的做法,虽然此种做法不合法定程序。现在就从法定条款作具体分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和第十五条“家庭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条文,明确界定土地承包方的法定资格和条件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与户籍有关,只有本生产队村民才有权承包本生产队土地。但是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却累次口口声声说承包权与户籍无关。请问你们是文盲?还是法盲?还是沆瀣一气?还是把我们大五队100多名村民当作傻子那样来糊弄?请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两条法律条文作出合理合法解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如果原承包人户籍未发生变动,有顺延的法定资格和法定权利。但是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全家在1999年1月之前,也就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之前,已经迁出?圩村尹屋小组,其两户人因户籍变动导致其无顺延的法定资格和法定权利。所以,大五队依法收回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第一轮承包大五队的土地承包权,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依法不再有顺延承包权大五队土地的法定资格和权利而无继续承包大五队土地。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户口迁出后,就不再耕种原承包土地,也不再缴交公粮。可见,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是无法通过审查的。况且大五队未依法定程序同意承包土地给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也无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更无签订承包合同。所以,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从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后,不再承包大五队土地。综上所述,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不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顺延到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再迁户,而是其户籍在第一轮承包土地期内发生变动,依法无资格也无权顺延到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大五队依法收回了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承包权。不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所说的“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情况,是在承包期到期后,依法收回的。如果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对上述法律条文分析解释不合理不合法,请相关工作人员以负责任的姿态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下面进行个案分析。外镇人罗兴一户。首先举个浅显例子:屋主张三租房给李四,未签订合同,李四交租并住了一段时间后搬走,之后一直没有交房租。请问,这房子还是李四一直在租的吗?屋主有没有权利再出租这间房子?罗兴一户原系梁化镇大禾洞人,迁入?圩村分到土地不久就拍拍屁股迁到大岭镇。之后再没有耕种?圩村尹屋小组大五队发包给其的土地,一直处在丢荒状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口迁走分两种情况处置:1、全家户口迁入了小城镇,即仍属于农业户口,不愿交回承包地的,村里无权收回,可以流转。但是让承包地丢荒的,发包方有权回收回承包权。2、户口转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地;不交回的,发包方有权收回。所以,因户口迁走后罗兴一户所承包土地一直丢荒,即使在承包期内,我们大五队也依法有权收回其承包权。对于罗兴一户说其迁走后,原村干部曾向其追缴过一次公粮,但其不承认承包土地、不承担公粮任务,一直没有缴交过公粮。可见,罗兴一户是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也即自愿交回承包地。外县人尹春汉一户。原先过继到大河潭大一队队民,后来断绝关系,到回平潭镇。当时尹春汉将户口迁出?圩村尹屋小组时,把田和地交给我大五队集体,董汉良当时作为队长,代表大五队集体接回尹春汉田和地。由于当时公粮任务重,尹春汉交回给大五队集体的田和地没有调配到各家各户,由董汉良暂时耕种,并承担公粮任务。尹春汉当时离开尹屋小组大河潭时,一并将其一些可以捣毁的果木捣毁掉,把其种植在水缸上的一颗大桔仔树全部折断、毁掉。可见,尹春汉是绝情绝义决意离开大河潭。试问:一个断绝来往,户口迁出,田和地交回大五队集体,没有承担公粮,连棵桔仔都不愿留给大河潭的人,还有什么脸面来争我大五队集体田和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可见,尹春汉一户已交回承包地,依法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从法定意义上,尹春汉要回土地是违法的。原队长董汉良在某些人的威逼、蛊惑下只是收了尹春汉以上公粮补偿款2000元后,并未签字明确表明把土地给尹春汉,况且尹春汉交回大五队集体土地不是董汉良私人财物,无权自作决定。后来,老队长董汉良以书面方式告知表明可以随时退还2000元,不愿把土地给尹春汉,由集体决定。同时,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对五保户供养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如果五保户拥有自己的土地,能够自己经营自己的土地,则其便不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需要供养的情形,应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所以,已在惠阳区平潭镇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尹春汉,需要跨县来我们大五队要求承包经营土地的话,前提条件是撤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未撤销之前,依法不能跨县到我们大五队要承包经营土地。有些人和某些干部说,之前拿过大五队坝地地租是其承包土地的依据。这是混淆视听、颠倒是非、不明个中实情和事情变化的说法。之前拿过大五队坝地地租,只能说明其在1984年以本队队民的身份参与过分土地。我们大五队是杂姓生产队,原先14户人就有尹、罗、李、董、吴等五姓人。在农村房头细、人丁少、姓氏杂难免受到不合情理法的对待。大五队坝地土地是在未取得大五队全体队民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生产队队民出租给老板的。有去过问坝地出租的就有拿地租,没去过问的没有拿地租,报大数的拿多点地租,好欺负的少拿点,迟来的不给拿也敢,有些十几年没拿过的也有,从来没拿过的也有,拿到不到应得份额的十分之一的也有。总之没有按照原先分土地的份额拿地租。可见,其他队队民对我们对户籍变动、人员变动等情况不清楚,所发地租不能当作承包土地权属和所分土地面积的依据。另外,按常理推断:当年要交公粮,生产生活比较艰苦,分给土地都不要,为逃避公粮任务,让出田地的人多得是。可想,尹春汉、罗兴连户口都迁走,哪还有想着要留土地的可能。只不过现在有坝地租金和即使丢荒也可以上报骗取种粮补助,更主要的是还有人协助、帮助他们两户人来企图侵占我们集体田和地,所以他们两户人就来争我们的田和地。要是现在还要缴交公粮,我们求着他们要他们都不要。有些人和某些干部说,我们大五队是看在坝地地租的份上才不同意坝地确权而同意水田确权。这也是混淆视听、颠倒黑白的说法。试问某些干部让罗兴、尹春汉两户人填水田确认表之前,问过我们大五队村民吗?问过我们老队长董汉良吗?来我们大五队了解过情况吗?这是某些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地、擅自地、强行地将我们大五队的土地确权承包给外镇、外县人的做法。我们大五队对田和地的处置办法是一致的、坚决的、合法的。根据《村民自治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事实情况,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人来我们大五队要求承包土地,是不合法、不合情理的可恶行径。但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不遵守《村民自治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确权有关政策,认为我们大五队不适合村民自治法,违背法律和土地确权关于“无争议先确权,有争议调处妥当再确权”等有关政策,不尊重我们大五队集体一致通过的决议;在争议没有调处妥当时,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就擅自将我们大五队的田和地确认给外县、外镇人员。我们大五队全体队民表示愕然、愤慨。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竟可以这样蔑视法律,不依法行政,不依规行政,不执行政策,难免被看成是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的做法。为让相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违法道路上不滑的太远,我们提出如下诉求:诉求1、要求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撤回将我们大五队田和地确权给外镇、外县人员的相关表格和图册,交由大五队或镇综治办暂且保管封存,待法院裁决或双方协调妥当后再作进一步处置。诉求2、要求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遵守《村民自治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确权有关政策,尊重法律赋予我们大五队的权益。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1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30年,习近平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到期后延长30年”。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不变的。我们大五队从1984年发包第一轮土地承包权,依法到1998年到期。法定到期后,我们大五队就可以依法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进行第二轮发包。也就是说,我们大五队自1999年1月就可依法重新调整发包本集体经济的土地,更何况是2017年底。如果不重新调整发包,我们大五队村民承包土地就不合法定程序,也就是未依法取得合法承包权。我们2017年底重新调整发包土地,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重新调整发包的,不是在承包期内重新调整发包的,不存在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规定。况且在承包期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可以调整发包土地。所以我们大五队在1998年底到期后,任何时期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注:户口迁出依法不应计算在内)同意调整发包土地,是合法合法律程序的。不是某些人或某些干部所说的以人多欺负人少的情况。请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遵守我们大五队这一法定权利。惠东县多祝镇农办、?圩村委会、?圩村尹屋小组等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口口声声说我们大五队全体村民代表一致通过的调整发包土地的做法不合法。那请问你们,我们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条文。这次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规定,对过去不依法行政或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次“补课”。相关确权政策是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准绳的,不得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以请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认真研读《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再作所谓的政策解释。习近平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现在是法治社会,要求依法行政。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大五队集体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是唯一、合法、公正的办法,并强烈要求外镇人罗兴一户、外县人尹春汉一户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大五队遵守和执行法院的裁定。如果外镇人、外县人不走法律途径而妄图协同村小组、村委会和镇农办侵占我们大五队土地或者村小组、村委会和镇农办拒绝撤回外镇人罗兴、外县人尹春汉两户名下的田和地确权相关表格和图册,在争议没彻底解决的情况下就偷偷地、擅自地、强行地将我们大五队的土地确权承包给外镇、外县人时,我们大五队集体100多名村民将保留集体上京、到省市县各级部门上访的权利,誓死维护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望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为我们作主!诉求人:大五队全体队民2018年3月14日网友上传的附件:http://attachment.huizhou.gov.cn/uploadfiles/201803/20180314215454967801.rar

惠州多祝镇回复:尊敬的网民:你好,你反映的诉求已收悉,我镇高度重视,成立工作组深入调查研究,现处于调查取证阶段,你可向其村委或到多祝镇综治中心咨询。多祝镇综治中心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