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8年2月20日驾驶三轮摩托车载小孩去看病,在泰美镇公路上被泰美中队查扣摩托车,交警人员当时没开任何外罚单和证明,只是口头告诉本人2018年3月12日去泰美中队办理处罚,查扣时间已超过20天,请问合法吗?本人按约定2018年3月12日去泰美交警中处理并交完罚款,另外又要加310元的保管费才给提车放行:,请问合法吗?希望有关部门给答复
市公安局回复:您好!此件请转交警支队阅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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