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男,1968年0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被控告单位:惠州市龙门县公安局天堂山派出所被控告人:***,系惠州市龙门县公安局天堂山派出所所长;一、 请求事项:1、对被控告单位不作为的行为及被控告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法事责任。2、责成被控告单位将“5、26”案主要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二、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26日中午,控告人在惠州市龙门县天堂山水库沙场宿舍莫名其妙地被***和他的侄子***用铁棍、锄头等进行殴打,导致本人七根肋骨骨折,整个过程我没有进行任何反抗。后经过龙门、市级公安法医鉴定都是轻伤一级(初定伤残十级),案发后,我多次来到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报案反映情况。被控告人态度横蛮,也不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给予立案侦查,直到控告人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被控告人才在案发一个多月后(2018年7月31日)才立案,其后被控告单位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对“5、26”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其至今逍遥法外。每当控告人向被控告人询问案件的进展情况,其总是以粗暴的口气搪塞,也不责成二凶手对本人医药费等费用进行赔偿,至今控告人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反而在本人治疗期间多次要求本人为了问几句、签个名、领取一份资料等从湛江到龙门来回上千公里奔波,让控告人苦不堪言,身心疲惫。综上所述,被控告单位及被控告人对“5、26”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让其至今逍遥法外已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4、120、265条的规定,构成不作为、包庇犯罪嫌疑人、渎职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事责任,恳请立案调查。此致惠州市公安局高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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