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限期裁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2018年6月,贵委受理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晟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现至今已满7个月,仍尚未出具裁决书,申请人认为根据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决。”,现贵委的审限已严重超期。申请人认为本案的案由一致、请求事项一致、主体一致、审理单位一致,事实简单、证据确凿属简易案件类型,不存在无法出具裁决书的困难情形,申请人已多次催促均不整改。申请人认为《仲裁规则》所规定的内容既是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仲裁约束,同时对仲裁委具有同等约束力,请求贵委出具裁决结果。
市仲裁委员会回复:你好,该系列案一直期望双方能够协商调解,现经各仲裁庭开庭后会议,即将出具《裁决书》。 惠州仲裁委员会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