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4月发布了《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惠市公通字〔2013〕34号),通告中规定了包括摩托车在内的部分车种禁止驶入三环路以内市区。而该文件并未制定有效期。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中规定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第十三条 ,规定施行前发布的文件,属2001年1月1日后施行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的剩余有效期统一规定为3年。在剩余有效期内相关部门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和清理。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未重新发布的,自剩余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惠州市公安局并未按要求修改并重新发布《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该文件的有效期按规应至2016年12月31日,已过有效期,亦未停止执行。即《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涉嫌违反《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请法制局规范性文件审查科重新审查该通告。
市法制局回复:邓先生: 您好!您在惠民在线上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信任。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市公安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定,于2013年4月3日制定并发布实施《惠州市公安局关于惠城中心区道路交通限行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通告》在制定起草过程中,制定部门根据我市具体交通情况,认为该《通告》应属于可预见并需长期有效执行的,故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定》(惠府办〔2013〕86号,以下简称《有效期规定》)第三条规定:“除可预见必须长期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没有规定有效期,且目前该文件没有被废止或宣布失效,故该文件仍处在有效范围。 三、《通告》制定执行现在已逾5年,我局将根据您的提醒,积极督促制定部门对该文件实施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文件进行进一步处理。如您还有其他问题,可向该文件制定部门市公安局进一步咨询。 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惠州市法制局 2019年1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