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局长:您好!感谢您百忙之中阅批我的来信,在此向您反映惠州市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阻挠限制、仗势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一事。我是一名新能源汽车用户,也是本市市民,住东江学府五期7栋。该小区由“惠州世纪雅图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物业管理暂时由“ 惠州市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我现在遇到一个难题,是这样的:我响应国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由于车辆充电的需要,需向供电局申请报装220V、10KW的民用电表。本人携带购买车位的协议(该协议约定使用权为长期)向供电部门咨询,供电局工作人员表示:可以用该协议名义申请,我报装电表的其他资料已齐,但按供电部门的统一受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要在“关于XX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关于XX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二份资料加盖物业管理公司的公章方可办理,并向本人提供了资料的模版式样,也表示按国家、广东省和惠州市的政策规定,物业公司必须要执行和配合业主报装电表。本人自10月份以来,前后三次向东江学府五期的物管方“ 惠州市瀚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提出申请,经过几番申请交涉,得到回复是:不同意。12月4日下午,该物业公司法人陈诗思通过物业张经理回复的意见是:我用于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盒的电表“只许拉小区专电,不得申请供电部门的公变电”,要求我自费接小区的专电临时使用,待以后在小区地面或小区车库划部分区域来充电,并称这是总部的意见。经了解,所谓总部即是开发商“惠州世纪雅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是叶佳祺(该公司虽是瀚海物业公司的出资人,但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主体,是独立核算的)。对于物业公司法人漠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上述批示,本人绝不接受,理由如下:1、该小区专电线路安全隐患极大,从2016年收楼至今发生了几起烧电路事件,目前为止未按规定向供电部门移交供电设备,由于设施质量问题,供电部门拒绝接收,在这种低质供电设施下充电,容易造成汽车电池报废,我不放心使用,在本人10月份的向物业申请的时候,物业公司是以电力超负荷为由拒绝的,现在让我们临时使用专电线路是何用意,新能源车主们一起使用专电难道就不会超负荷了?难道故障百出的专电线路能比供电局的公用电线路安全?或是应付相关部门后随时断电让用户又回到原点? 2、该法人陈诗思其实质是想利用物业公司的优势地位限制新能源车主们使用公电,以便她可以借机发财,如果在地面设置商业性质的充电桩,必定会侵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路面是人车分流的设计,安装汽车充电桩不但会改变规划和绿化,也会带来安全问题。在我自购有车位情况下,由于被物业公司法人陈诗思刁难导致不能安装电表而去别处充电,道理上讲不过去;3、我有法律上的依据。摘录如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文)的规定……三、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三)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相关标准要求纳入建筑设计、验收规范;自2018年7月1日起,对不满足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办理验收手续。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申请并具备建设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应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的意见;物业管理机构拒不出具相关意见的,由当地县(市、区)住建部门督促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鼓励开展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尊敬的局长,我在向您反映小区物业公司法人阻挠限制业主申请报装民用电表之前,也在12345市长热线及网络问政平台上向惠州市房管局反映过诉求。反映至今,足足一个月了,均没有解决本人合理合法的诉求。房管局物业科承办人员表示,其也多次与瀚海物业公司电话协调处理过,物业公司均不同意,称由于粤府[2018]46号文只是一个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和处罚依据,房管局对该公司不落实粤府[2018]46号文也没有办法。本人对于这回复是不认同的,难道《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到了惠州就成了一纸空文?我查询了相关法律,现摘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部分条文与市房管局工作人员参考:该条例……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期整改。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以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费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鉴于瀚海物业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阻挠、限制我使用既有车位依法向供电部门申请安装公电电表的行为,已经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违反了上述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瀚海物业公司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贵局依照、穷尽相关法律法规给惠州市瀚海物业公司予以严厉查处并将结果回复本人;根据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要求瀚海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公布今年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另外,根据该条例的其他规定,对照该物业公司的管理状况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针对保安等工作人员少的情况,综合小区业主的诉求,请求房管局等主管部门依职权对该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人员的人数配置、资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有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保安人员在各出入门岗和停车场,保障小区安全;完善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各种行车安全标识、灯光、监控等设施,加强地面水池的清洁和恢复喷泉的使用;公布该小区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不得简单地按户数分摊费用(该物业公司在处理分摊上,不分住户的住房面积大小,不管是100平方还是140平方的住户承担一样的分摊费用,有失公平)最后,希望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新能源汽车用户居住地充电设施建设,督促物业公司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政策,开具相关同意证明,给出时间表,尽快解决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法行政,为民解忧!谢谢! 请 求 人: 刘先生联系电话:***
市房产局回复:刘先生:您好!对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您东江学府5期的车库车位需要安装电表的问题,经协调物业公司已于12月14日给予盖章。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信任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