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电动车和小车相撞导致我受伤,小车和电动车都给惠阳交警拖走了,调解不成功之后,也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惠阳交警大队私自在没通知我的情况下把对方小车给私自放走,等到我今天去交警大队解决我这事情时我才知道对方车辆已经放走了,问交警怎么解决?交警直接回我让我自己解决,我通过网络查打了交警大队的投诉电话都没解决我根本要解决的问题,我自是一个小小的市民不懂法,望有关领导帮忙解决这个事情应该找谁解决。

惠州惠阳区政府办公室回复:周先生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队已收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妥善保管。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本人可持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及事故联系卡到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找当时处理该事故的办案警员进行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