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在吉之岛的阿具客家菜馆用餐,由于时间关系发票没有开具;等到我需要去开发票时,他们说超过30天为由不给于开发票;他们的行为是否偷税漏税了?请给予解答和处理!

惠州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回复: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反映的发票开具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关于“检举人至少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税收违法行为等线索资料”的规定,您可以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到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举报。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