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局长好!我2003.3.22入职现在公司,2006六月份公司才给我买社保,住房公积金至今未买,未买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如何补缴?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回复:尊敬的参保人:您好!来信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2013]189号)有关内容,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应保未保的人员,可提供以下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属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系科(股)申请补缴:申报主体:用人单位存在并正常营运的,应由单位人事干部到社保部门申报办理补缴业务。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其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含联系电话);三、用人单位对经办人出具的《委托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四、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社会保险补缴申请相关资料,如下:(一)《惠州市职工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补缴期间历年工资发放凭证(装订成本)及工资明细表(原始凭证及复印件),如由银行代发工资的,需打印补缴期间单位全体人员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并加盖银行公章;或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二)《社会保险补缴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三)补缴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感谢您的来信! 另: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请转住房公积金中心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