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予缴纳公积金
发件人:匿名
发件时间:2019-3-5 15:16:04
发件类型: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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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0月入职苏州东风精冲工程有限公司,1月12日离职,1月16日公司封存我的公积金账户,未缴纳本人1月份的公积金。
受理者: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操作人员: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回复时间:2019-3-5 16:16:29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您好!已与您电话联系,并向您解释说明,目前您已了解。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未按规定为您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您可以向单位提出补缴要求,也可向我中心反映。请您携带本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反映,以便我们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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