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2)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并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配合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4)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