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城市通过修建引水工程、开采地下水等方法扩大水资源供应量不能解决城市缺水问题,通过推进中水利用减少自来水供应量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推进中水利用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格体系,理顺城市水业管理关系,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使用中水,培育中水市场体系等方法来解决。
关键词:中水 中水利用 节水
90年代末,我国建制市已发展到680座,供水不足的约有一半,其中最为严重的有100多座,每年缺水量为58×108立方米。不仅在西北和华北地区的城市存在严重缺水的问题,地处河网密布的长江三角洲的上海、嘉兴、苏州和沿海的大连、青岛等城市也都存在着严重的水质型缺水。在许多城市,人们眼下可能还感觉不到缺水,其实他们不知道,是大量超采地下水和挤占农业用水掩盖了缺水的事实,暂时还有水喝是以牺牲环境和生态为代价的。为了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依法大力推进中水利用已是刻不容缓。
一、中水的概念及中水利用的范围
"中水"一词是相对于上水(给水)、下水(排水)而言的。根据建设部1995年发布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中水是指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北京、大连、深圳等地的《城市中水设施管理办法》关于中水的定义与建设部基本相近,仅将其中的“部分生活优质杂排水”表述为“生活污水”。山东省济南市于2002年8月发布的《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中水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将中水表述为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目前面临缺水威胁的不仅仅是大中城市,许多城镇、村镇及农村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作为法律概念,其定义应该具有前瞻性和普适性。因此,中水的概念可以表述为:在生活、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