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品种的培育和审定必须遵守《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2011年修正本)的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即所在区县农委(农业局)。

种羊符合品种标准,应当附具符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规定的种羊场出具的种羊合格证明、种羊系谱资料,以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培育的种羊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具体鉴定要求参照《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

生产经营的种羊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